1、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完善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扩大范围、扩权赋能为主线,将有偿使用扩大到公共服务领域和国有农用地。
●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矿业权有偿占有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健全矿业权分级分类出让制度。
1月1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点评:
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现已建立有偿取得和有偿开采相结合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015年征收矿产资源税费总额为2065亿元。但目前也存在矿产资源税费缺乏整体设计、定位不准确、功能不清晰,矿业权使用费调整机制不合理,矿业权出让未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矿业权出让审批权限与中央简政放权要求不适应等问题。此次指导意见与后续其它矿业领域文件相互配合,必将在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所有者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
● 查明我国主要水热型地热区(田)及浅层地热能、干热岩开发区地质条件、热储特征、地热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并对其开采技术经济条件做出评价,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地热勘探评价并优先获得地热资源特许经营资格,将勘探评价数据统一纳入国家数据管理平台。
● 积极推进水热型地热供暖在京津冀鲁豫和生态环境脆弱的青藏高原及毗邻区集中规划,统一开发。
● 在西藏、川西等高温地热资源区建设高温地热发电工程;在华北、江苏、福建、广东等地区建设若干中低温地热发电工程。
● 围绕地热能开发利用产业链、标准规范、人才培养和服务等,完善地热能产业体系。
1月23日,由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及国家能源局共同编制的《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正式发布。
点评:
设立河北雄安新区的消息传开后,我国最大的地热能开发企业中石化集团表示,早在2009年,该公司就开始在雄县开发利用地热能源,已形成“雄县模式”,未来准备大力推广。从当年的“羊八井”到今天的雄安新区,地热——这一安全高效的清洁能源,一直在为人们改变能源资源结构和改善环境做出重要贡献。有专家表示,地热相关产业的发展已迎来了黄金时期,其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3、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 在开展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全要素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下,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试点。
● 通过广泛调研,探索解决确权登记存在的难题和问题,以点带面,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形成《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指导意见》,提出修改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建议,全面推进全国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月15日,国土资源部印发《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该方案明确,在试点地区(福建、贵州)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积极稳妥推进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工作。5月19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和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研工作部署座谈会,决定利用6月一个月的时间,组成10个调研组分赴16个省份和各大油气公司开展专题调研。
点评:
从总体上看,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缺乏统一规划,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家底不清。要进行资产管理,统一确权登记是前提和基础。通过开展确权登记,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监管,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同时最大限度调动权利主体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
4、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 将现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
● 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
● 在矿产开采环节,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 将现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4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
点评:
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是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此次改革将有效防范并遏制企业“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等行为,提高企业利用资金的便捷性。此外,根据该改革方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还于7月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 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树立千家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实施百个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建设5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
● 探索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探索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
● 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进体系,健全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完善配套激励政策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煤炭、石油、有色、黄金、冶金、化工、非金属等7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要求,为分行业、分地区绿色矿山建设,以及地方制定具体标准提供指导。
点评:
这是一份颇具含金量的文件,它代表着绿色矿山建设已经不再是国土资源部单个部门的事了。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逐渐深入人心,走出一条资源安全与生态保护相统筹、矿山建设与绿水青山相协同、企业发展与人民意愿相一致的绿色矿业发展新路成为了所有人的共识。
6、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
● 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
● 下放权限强化服务,强化监管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提出,2017年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有序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点评:
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经历了从无偿到有偿、从申请在先方式到竞争性取得等深刻变化,但还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迫切需要,是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必然要求,更是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的关键举措。
7、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
● 对行政区域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包括对保护区内矿业权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面积和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估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
●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进行核查,按油气和非油气分别进行统计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 形成清理工作的总结分析报告,研究提出保护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为保护区内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做好基础工作。
7月5日,国土资源部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范围的矿业权(不含放射性矿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梳理、系统分析,系统性开展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自然保护区。
点评:
在生态优先的新形势下,对自然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严格的限制,弥补矿产资源开发的历史欠账,符合重典治乱的基本理念。按照目前的政策要求,探矿和采矿行为必须全面退出自然保护区已经不可避免。不过,我们同时也需认真考虑:如何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补偿标准该如何确立?
8、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健全与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互通,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协同效应。
● 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惩戒措施。
8月2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
点评:
能源行业是关系社会生产和生活安全的基础保障性行业。加快能源行业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能源局在印发该办法的同时还成立了“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我国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加速进入信用监管时代。根据办法,企业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被实行“一票否决”制。这种惩戒措施,或将推动能源市场主体将坚守信用由理念转为是实践。
9、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
● 全面加强城市地质基础工作。创新城市地质工作理念技术方法,分类推进城市地质调查,建设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
● 主动服务城市开发建设。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激励政策。
● 积极推动地质资源绿色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地热和浅层地温能的规模化开发利用,促进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树立工程渣土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合理开发特色优质土地资源,积极开发地质文化资源。
● 健全完善城市地质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城市地质灾害监测与共防共治,健全地下水污染和土地质量监测体系。
9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城市发展当前面临的空间不足、环境污染、交通拥堵、城市安全等问题统筹部署4项重点任务,探索建立三大制度。
点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由于基础地质条件不明和对地质资源环境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一些城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减弱,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等问题凸显,严重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其主要目的一是主动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二是推动地质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是促进传统地质工作转型发展。
10、新版矿业权交易规则
● 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由规范非油气矿业权交易调整为规范非油气和油气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交易调整为参照执行。
● 做好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用“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概念替换了“矿业权交易机构”。
● 增强了可操作性,如将招标过程中确定中标人的确认形式,由矿业权交易平台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改为矿业权交易平台发出中标通知书等。
● 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如将矿业权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由矿业权交易机构调整为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
● 强化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公开,新增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需进行公示的要求。
● 增加了各省(区、市)可参照细化制定本地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网上交易规则。
● 与相关规定、文件进行了衔接。
9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新版《矿业权交易规则》。这是今后一段时间内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基本准则。
点评:
国土资源部2011年印发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在近5年的执行过程中,为各地有序高效开展矿业权交易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随着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面临着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挑战,此次修订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可谓恰逢其时。
11、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 明确派出机构的复议管辖权;保护人民群众复议申请权的同时,对个别领域滥用权利行为进行规范。
● 尝试“瑕疵治愈”,探索新型行政复议决定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正确,不损害申请人的实体性权益,但在事实认定、引用依据、证据提交方面存在非实质性瑕疵,且情节轻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予以指正,做出驳回复议申请或者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11月21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6号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时代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成果和进步标志,也是国土资源部门面对空前压力给出的积极响应对策。
点评:
这次修订是国土资源部门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以人民为中心,根据便民高效、公平正义、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原则,在总结近年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上进行的全面修订。其目的就在于去除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和程序冗余,同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且与司法机关取得一致共识的相关做法经验充实到规定中,从而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让权利更好地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展会背景:中国国际矿业大会(CHINA MINING)
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作为全球矿业高峰论坛暨展览会,是世界顶级矿业盛会之一,是全球最大的矿产勘探、开发交易平台之一,涵盖了地质勘查、勘探开发、矿权交易、矿业投融资、冶炼与加工、技术与设备、矿业服务等整个产业链,为国内外矿业企业创造交流机会、加强相互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018(第二十届)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将于2018年9月20~22日在天津市区的梅江会展中心举行。(m.balanzskin.com)